海報新聞記者 田陽 成都報道
3月28日,“成都5歲女童遭碾壓身亡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張某的家屬告訴海報新聞記者,他們將提起上訴。
2024年4月,成都市雙流區(qū)一名5歲女童在小區(qū)路面獨自玩耍時被車輛碾軋致死。肇事司機張某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決定被逮捕,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經依法審查查明,2024年4月5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駕駛小轎車,在涉事小區(qū)5棟前地面停車場內起步時,因未安全觀察起步路況導致車輛碾壓蹲在地面玩耍的被害女童,致女童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張某的為對發(fā)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檢方認為,被告人張某在可以由社會車輛通行的小區(qū)內駕駛車輛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前,張某的父親告訴海報新聞記者,他們已向女童家屬進行了賠償,雙方達成一致,對方出具了諒解書。今年2月,張某被取保候審。
2024年7月19日,該案一審開庭。雙流區(qū)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內容載明,張某駕駛車輛在地面停車場內起步時,因未安全觀察起步路況導致車輛碾壓蹲在地面玩耍的被害人,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經法醫(yī)學檢驗鑒定,死者的死亡原因符合車輛擠壓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張某的行為對發(fā)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應該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院建議判處張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
海報新聞記者從判決書中獲悉,被告人張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車輛,發(fā)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不當,本院予以變更。據此,根據被告人張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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