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用人單位規(guī)避社保繳納、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等問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guī)定:無論雙方協(xié)商還是勞動者單方承諾,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艷介紹,比如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比如有的勞動者為了多拿工資,要求用人單位把社會保險費以補助的方式發(fā)放給個人,兩種情況都存在。本次司法解釋就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勞動者單方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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