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 柴荊
投保人投保了國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的重大疾病險,因“三尖瓣下移畸形”住院治療,術(shù)后申請理賠遭拒,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先天性疾病”及“免責條款”為由解除合同并拒付保險金。經(jīng)過律師團隊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最終投保人獲賠47萬元。
2021年8月,當事人通過線上平臺投保了國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的個人重大疾病保險,保費保額50萬元,保險期間自2023年8月8日起至2024年7月日止。保險單健康告知顯示,投保人應在對被保險人健康狀況充分了解的基礎(chǔ)上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承諾完全知曉所有被保險人健康狀況。若被保險人健康狀況與下述告知內(nèi)容不符,公司有權(quán)不同意承保;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有權(quán)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公司要求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是否存在就醫(yī)行為與保險情況,并列舉了被保人目前或曾經(jīng)患有的疾病或癥狀多種選項,包括腫瘤、糖尿病、心肺疾病等,其中心肺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心臟瓣膜病、先天性心臟病等。
2024年5月,當事人因“三尖瓣下移畸形”住院治療,術(shù)后申請理賠遭拒,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先天性疾病”及“免責條款”為由解除合同并拒付保險金。2024年9月,當事人找到北京君審律師事務所,并在線簽署了委托協(xié)議。律師提起訴訟,要求全額賠付。
保險公司認為,當事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稱當事人在首次投保時隱瞞先天性心臟病病史,違反健康告知義務。同時,主張“三尖瓣下移矯治術(shù)”屬于先天性畸形范疇,符合保單免責條款。
北京君審律師團隊深入分析案件細節(jié),結(jié)合《保險法》及司法解釋,提出兩大核心抗辯。一是續(xù)保合同獨立性質(zhì):當事人續(xù)保保單系通過自動扣費完成,保險公司未在續(xù)保時重新詢問健康狀況,依據(jù)《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人無義務主動告知已存疾病。法院認定:續(xù)保視為新合同訂立,保險公司未履行詢問義務,不得以首次投保未告知為由拒賠。二是免責條款無效主張:保險公司未在續(xù)保時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提示說明,根據(jù)《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法院認定:保險公司未能舉證盡到提示義務,免責條款對當事人無約束力。
2025年3月,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保險金50萬元。保險公司上訴后,最終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賠付金額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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