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5月12日電(記者蘭天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12日一審公開宣判上海能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海瑜受賄案,對被告人李海瑜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贓款、贓物及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2019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海瑜利用擔任國家電投集團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執(zhí)行董事、董事長,上海能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接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請托,實際或者承諾在承接工程、合資合作、資金結算、員工招錄、人事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33萬余元。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海瑜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李海瑜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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